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爱迪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5-03-27 17:09:22

一、项目编号:WZJY20241230

二、项目名称:2025年瓯海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振华路 58 号

被投诉人1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十八湾公园 1 号管理房

被投诉人2温州嘉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景山街道瓯海大厦第 14 层(南边间)

相关供应商: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十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对 2025 年瓯海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编号:WZJY20241230)的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诉称:投诉事项 1.我司在质疑函中提出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投环保)与其股东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营建筑)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建集团)存在控股和管理关系,质疑函回复只回复了建投环保与华营建筑的控股关系,未回复建投环保与浙建集团的管理关系,且我公司对建投环保与华营建筑的关系回复并不认可。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工程建设中心、温州嘉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辨称:中标供应商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00%的控制子公司,本案中“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中外商投资企业“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单独划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可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企业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另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事实依据不充分,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八条说明,其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最后针对投诉单位的投诉书中提到“对于中标供应商建投环保在本项目中的行业划分中属于中小企业,这一点我司无异议”与质疑事项“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属于中小企业”存在矛盾。综合所述,故回复本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述称:我司认为投诉人本次投诉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认为我司虽然属于中小企业,但存在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违反了投标人声明函的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完全是混淆视听,毫无事实跟法律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1。本项目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依照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具备投标资格。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经本机关发函询证,杭州市西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回函,认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同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明确指出,“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经核查,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华营建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在境外开曼群岛依法设立的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不适用国内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无企业划型,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大型企业范畴。此外,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明确回复,其与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且已经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因此,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中小型企业,实质性响应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要求。基于以上事实,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5 年瓯海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编号:WZJY20241230)的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 1 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5年03月27日




附件信息:

  • 16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